《通知》指出,示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精心组织BIM技术应用,做好有关资料记录和整理,总结经验做法。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向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示范工程建设情况,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示范工程检查指导,大力支持示范项目执行单位对BIM技术的推广应用,保障工程有序实施,确保取得实用成果,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
《通知》明确,示范工程竣工验收后,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按照《关于申报第二批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通知》(鲁建设函〔2022〕3号)有关要求,准备验收资料,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验收。